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抗告人甲○○住彰化縣○○鎮○○○○路0號抗告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