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趙詠馨 訴訟代理人 陳靖怡 律師被告 曾郁珊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6,768元(計算式:本金882,000元+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12月21日止利息24,768元=906,7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