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仕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仕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98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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