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 林秀金
梁倚旋 梁倚卿 被上訴人 梁麗玲
梁美玲 梁棓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
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均於108年3月1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文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