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庭壽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 劉培根 之証明文件。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