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