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丁○○
戊○○甲○○乙○○丙○○庚○○○辛○○己○○ 劉徐添金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東縣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及上訴人應補足裁判費之餘額均如附表所示,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應徵費用│已繳費用│應補費用│├──────┼────────┼──────┼──────┼─────┤│丁○○│0000000│72483│12000│60483│├──────┼────────┼──────┼──────┼─────┤│戊○○│0000000│72483│0│72483│├──────┼────────┼──────┼──────┼─────┤│甲○○│0000000│72483│0│72483│├──────┼────────┼──────┼──────┼─────┤│乙○○│0000000│72483│0│72483│├──────┼────────┼──────┼──────┼─────┤│丙○○│0000000│72483│0│72483│├──────┼────────┼──────┼──────┼─────┤│辛○○│0000000│27487│6000│21487│├──────┼────────┼──────┼──────┼─────┤│己○○│0000000│24220│6000│18220│├──────┼────────┼──────┼──────┼─────┤│庚○○○│0000000│76195│9000│67195│├──────┼────────┼──────┼──────┼─────┤│劉徐添金│0000000│114805│10000│1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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