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