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玖元,其中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間自貸款之日起為期一年,屆期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內容續約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25,每月應給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詎被告借款後,自民國94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萬9,955元、未收利息1,304元、遲延利息1,180元,合計2萬2,439元尚未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1條第1款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㈡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
)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20萬元,自94年1月20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自借款日起,利率以百分之13.6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有本金18萬7,9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3條之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被告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40萬元,利率以前三個月按3%固定計息,期滿後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8.75(4.235%+8.75%=12.985%)計付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39萬3,8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6條、第9條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㈣嗣伊分別輾轉自大眾銀行、臺東企銀、慶豐銀行受讓上開對
被告之債權,已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事實,並屢次催告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474條、第47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卡資料查詢、債權讓與公告、貸款契約、交易明細、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相關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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