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債權人 易可明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港國浜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債務人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智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聲請新台幣20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