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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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陳衍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553元,及其中117,405元部分自民國9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3個月內,按月以1,25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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