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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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7月13日,指定以新臺幣6,
000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96年度偵字第3694號卷第12頁正、反面)。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送達證書2紙,拘票、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第24頁、第34頁至第36頁)。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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