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0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逸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逸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2月5日執行完畢,然於刑滿後又於99年5月1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100年4月12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5年12月5日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復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於99年5月1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100年4月12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所指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然此部分未據本院於100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中審酌,而該案刑之執行又尚未完畢,復無赦免之情,依法自應更定其刑。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