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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