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林家祺 律師被上訴人 旭宸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被上訴人 王金榜
林義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國忠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