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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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照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2、4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照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三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接續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