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曾道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