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告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被告 蔡緒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