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楊玉葉 、 李楊玉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零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