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告 曾柔筑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被告 黃裕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