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唐曉旭 被告 林國雄 上列被告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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