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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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35號聲請人 羅仕政
羅仕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說明知悉得繼承之時(或何時收受 羅于婷 等拋棄繼承之通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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