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35號聲請人 羅仕政 羅仕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說明知悉得繼承之時(或何時收受 羅于婷 等拋棄繼承之通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