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進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敏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70頁),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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