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紘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紘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紘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刑確定在案,於105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及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及本院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61號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
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