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 張麗如
張麗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107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