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黃啓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106年度亡字第65號宣告黃啓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0年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宣告死亡,並經鈞院以106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在案。嗣聲請人於108年間,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盤查,因聲請人無證件,被帶回警局按指紋、拍照,警方查證後告知聲請人已被宣告死亡,始知上情。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5日以106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宣告於105年10月17日晚上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此據聲請人親自到庭應訊陳明,且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查,據該局函覆略以:「經查本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 紀宗育 於108年1月23日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與忠明路口,發現000-000號重機車胎壓不足,攔查該騎士予以勸導,騎士黃啓明提供駕照經查已死亡,經按捺指紋比對結果,該民身分確為黃啓明。」等語甚明,有該分局108年5月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21231號函及所附警員紀宗育出具之職務報告、指紋身分比對登記簿、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益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