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江梅宮
號被告 吳慧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佳琪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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