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曾鼎翔
秀琴
一、債務人曾鼎翔、 謝秀琴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鼎翔於民國94年12月至97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謝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21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鼎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鼎翔、謝│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1,215│秀琴│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鼎翔、謝│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215│秀琴│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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