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賴正國 被告 黃屹寬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