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林正庸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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