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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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