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嘉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729元,應繳納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