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70號原告 丁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區○○段00地號等6筆土地之共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基隆市○○區○○段00地號等6筆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依土地登記謄本補正起訴之被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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