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宇岳遊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岳昌 訴訟代理人陳威駿律師複代理人陳泓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蕭靖蓉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宇岳遊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岳昌 訴訟代理人陳威駿律師複代理人陳泓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