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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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及丁○○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6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3,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