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71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下同)97年5月19日所為之裁決書(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97年2月29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彰化縣員林鎮中央巷24號前,因其於該駕駛執照吊扣期間而仍駕車,嗣經員警擎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本站依前揭條文裁處,於法應無不合。
二、異議意旨略以:前案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無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吊扣其自小客車駕駛執照之處分,業已違反行政法上處罰法定原則,故因前案之違誤,伊應無本案違規事實,據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於96年間因有「酒後駕車,經呼氣酒測值為0.43MG/L,超過呼氣標準值(0.25MG/L)0.10MG/L」之違規,原處分機關以彰監4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罰300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上開彰監4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業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以97年度交聲字第714號裁定撤銷其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12個月之部分,此有本院交通事件97年度交聲字第714號裁定1紙附卷可憑,足見受處分人於97年2月29日應係持有效之駕駛執照,是以原處分機關因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遽予裁罰受處分人新臺幣9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且於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即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予以撤銷,為其不罰之裁定,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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