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
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99年
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5月3日法矯字第099901682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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