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8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被告甲○○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
2月9日、同年5月4日以98年度偵字第3005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8包,為違禁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05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9日、同年
5月4日以98年度偵字第3005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扣案如附表所示晶體38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上開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是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首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至裝放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屬違禁物,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表:
┌───┬──────────────────────┐│品名│附記│├───┼──────────────────────┤│甲基安│驗後淨重分別為:││非他命│0.058、0.051、0.060、0.056、0.054、││38包│0.054、0.054、0.058、0.055、0.049、│││0.014、0.044、0.059、0.052、0.060、│││0.054、0.052、0.056、0.052、0.056、│││0.056、0.066、0.056、0.067、0.059、│││0.054、0.106、0.113、0.119、0.106、│││0.120、0.126、0.121、0.122、0.122、│││0.121、0.126、0.13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