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490號聲請人 謝國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莉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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