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原告 方清瑞 被告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單昭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對被告 田文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將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吳家桐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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