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劭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聲證六中,欲請求返還之金額範圍及下線傳銷商退貨退款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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