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2號聲請人 吳志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連同本件聲請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合計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均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鈞院96年度執字第24814號強制執行拍賣,聲請准予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號建物,聲請人爰請求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9月19日桃院 永執 96年執喜字第24814號通知、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報價單等、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準用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又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3/10及遺產現值1%。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7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借款未還,第三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有上開民事案卷可按。次查,被繼承人遺有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號建物,財產現值合計為972,860元,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件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不動產係由本院強制執行,且經本院函請聲請人陳報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執行之職務內容及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提出向新竹商銀請領擔任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帳單1件為證,足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並非冗長、耗費人力之程度不及聲請人以律師身分執行一般事務,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萬元為適當。而聲請人提出之前開報價單影本,僅得證明新竹商銀前向聲請人詢問若由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經聲請人報價為定額收取法律服務費新台幣5萬元等情,則上開5萬元係新竹商銀與聲請人成立私法上之委任契約而約定之報酬金額,與本件由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自屬有別,本院不受其拘束。是本件聲請人之報酬應核定為2萬元,併計本件聲請費用1千元,合計
2萬1千元。前開管理報酬及本件聲請費,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