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00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王經文
賴塘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