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消滅契約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
訴時,係請求被告應自行取回瑕疵商品,返還價金新台幣(
下同)550元;並補償申訴調解之損失2,000元(嗣該院以其
無管轄權而移送本院審理);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
為:請求被告返還2,550元,核其性質,應屬訴之變更,經
核上開原告就請求被告自行取回瑕疵商品部分所為訴之變更
,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規定,應予以准許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2月2日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
童帽一只(以現簡稱系爭童帽),賣方聲稱帽圍有54公分,
但97年12月6日收到童帽時,發現童帽實際可戴帽圍只有48
公分,與先前所述不符,差距6公分之譜致無法使用。向業
者丙○○要求退貨遭拒,曾向奇摩拍賣網、中華民國網路消
費協會申訴,業者不予回應;於97年12月12日向消費者保護
協會申訴,97年12月24日申請調解,98年3月2日調解會議當
日業者並未出席,消保官建議提出消費訴訟。爰依民法第92
條以及第359、360條規定,及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因被詐
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解除契約以及返還商品價金550元;另
依民法第213、214、215、216條之規定,請求因出席調解會
議與訴訟案之損失2,000元。
二、被告則以:伊所賣之商品沒有瑕疵,系爭童帽頭圍確實為54
公分,於原告要購買時確實量過;伊並沒有欺騙原告,其他
賣家就本件買賣標的給予其他買家的尺寸更大等語置辯,並
聲明求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
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其權利。」,民法第
354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97年12月2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以550元
向被告下標購買系爭童帽,並經被告在拍賣網站上告知系
爭童帽頭圍為54公分;詎於97年12月6日收到系爭童帽時
,發現帽圍僅48公分,以致無法使用,顯然不符合被告所
告知之尺寸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商品網頁、照片各1
件為憑。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網路上之商品,非如展示商品一般,可當場試穿試戴,
因此,通常皆有尺寸欄位(SIZECHART),並標示實際尺
寸,以提供消費者選擇,如此消費者才能衡量商家所提供
之商品是否符合其需求,經此所為之決定,方為買家應承
擔選擇之風險。因此,網路出賣者即負有提供正確尺寸之
義務,而消費者亦有獲得充分及正確資訊之權利無疑。然
查,原告於下標前,即先行於系爭童帽網頁之「問與答」
,向被告詢問:「其兒子頭圍50公分,請問要拿哪一個尺
寸(我想讓他明年冬天還能繼續戴)?」被告則答覆:「
剛剛換算一下單位,可以拿M/L的,大約54公分,明年應
該可以戴。」此有原告提出之商品網頁一紙,在卷可按(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卷
)。該部分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為真正。
⒉按系爭童帽之帽圍,經測量下緣內側結果,確實已達54公
分,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童帽附卷可憑,顯已符合被告保
證之尺吋。雖原告提出照片一紙,謂系爭童帽內側之可戴
帽圍僅有24X2=48公分云云。然查,既稱是帽圍,自應沿
著帽子下緣內側測量整個圓周,而非將帽子平放測量後乘
以二,蓋系爭帽子的布料厚實,如平放後測量,必然失真
,原告上開測量方式並不正確。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
資證明,系爭童帽有不符被告保證之尺吋之情事,原告主
張被告有詐欺、給付有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云云,即無可採
。
(三)綜上所陳,原告以被告出賣之系爭童帽尺吋不合,而依物
之瑕疵擔保規定、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及
以被詐欺為由而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交付
之價金550元及原告因本件買賣糾紛,為此而請假及郵寄
等損失2,000元,共2,550元即無可採,應予駁回。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
訴之原告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