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921號聲請人 張黃素霞 (即 張子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湧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被繼承人張子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