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古榮耀 右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