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展林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柒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