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扶助 陳信吉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陳信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扶助陳信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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