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 林宜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滕允潔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