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原告 張雯絜 被告 許覲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覲坤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吳智勝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